返回首页 关于培智 爱心在线 阳光信息 爱心天使 浮光掠影 家园记事 作品展示 荣誉金榜 特教文苑 他山之石
 
   当前位置: 校务公开
 
《浙江省培智学校教育教学规程》
 
发布:   发表时间:2012/12/28  点击:36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我省培智学校规范管理的要求,加强培智学校的教育教学的规范管理工作,提升办学质量,依据《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培智学校新课程实验方案》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培智学校是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对智力残疾儿童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  培智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学,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
第四条  培智学校实施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高中教育。
第五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培智学校课程标准,培智学校第一学段(小学一、二年级)教育要依循学生的身心发展起点、速度与水平与学前教育相衔接,第三学段(初中)教育要向职业教育方面延伸,与学生的实际生活需求相结合。通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和康复训练,使受教育者健康发展,为今后适应社会生活奠定基础。 
第六条 培智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智力残疾学生具有初步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具有初步的社会公德意识和法制观念;具有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具有基本的文化科学知识和适应生活、社会以及自我服务的技能;养成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成为适应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公民。
 第七条 培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应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二章  课程管理
第八条  课程应贯彻以残疾学生为主、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为智力残疾儿童提供兼顾其全面发展及其个别差异的教学内容,努力提升其独立生活能力,促进其参与社会的能力,使他们拥有尊严、获得幸福、实现人生价值,为其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第九条  校长是学校课程管理第一责任人。培智学校校长应具有一定的特殊教育理论知识和培智教育专业理论水平以及特殊教育学校管理经验;应关注特殊教育发展的最新动向,了解先进的特殊教育理论和理念,全面贯彻培智学校新课程精神。
校长在课程实施中应身体力行,指导教师全面理解教育部颁发的培智学校新课程实验方案与课程标准,以及各类课程在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发展中的价值,明确培智学校课程的设置结构、实施策略和评价方法,并在教学实践中自觉落实和执行。在课程实施中,校长要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
校长应承担一定的教学和教学指导任务。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应按国家培智学校新课程课程要求开齐、开足规定的课程。
第十一条  学校应按教育部颁布的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实验方案,以生活为核心进行教育教学。构建一般性课程和选择性课程两部分组成的培智学校课程体系。一般性课程体现对学生素质的最基本要求,着眼于提高每一个学生适应生活、适应社会的基本需求;选择性课程着眼于学生个性发展需要,体现学生发展差异,培育学生优势潜能,满足智力残疾学生的发展需求。
第十二条  学校应设立康复训练课程,根据学生的需要开展语言训练、物理治疗、心理治疗、行为矫正等康复训练。学校应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应根据学生的特殊需求,采用“测评-训练-评估”的模式进行康复训练。
第十三条   学校要建立课程教学资源管理制度。按照培智学校课程性质,从学生发展的角度开发与积累各门课程的教学资源,建立相应的开发机制与共享平台。课程教学资源包括劳动技能课程、社会适应课程、康复课程等课程资源,以及教师用书、学生用书、家长辅助用书、教学设计、多媒体课件、典型课例、训练个案、教学研究案例等教学资源。
第十四条  学校应定期对课程执行情况、课程实施中的问题进行分析评估,其结果作为有效调控教学、改进教学管理、进行课程调整的依据,形成课程不断革新的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课程应遵循国家课程、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相结合的原则。校本课程是培智学校课程建设的重要部分。各校应在充分理解国家课程精神的前提下,依据当地的社会、文化、经济背景、社区生活环境,以及智力残疾学生在这些环境中的特殊需求和学生的潜能,组织开发校本课程。
  
第三章  教育教学常规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应注重智力残疾学生的身心全面发展,丰富其生活经验与知识技能,培养其积极的情感,形成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充分开发学生的潜能,促进多元智能发展,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
第十七条 学校应有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应建立由校长与分管教学校长、教导处、教研组(年级组)三级教育教学监控体系,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管理与监控,教学秩序应符合学生特点。特别应加强个别化教育计划制定、备课、授课、辅导、评估检测、学业评价等学习环节的管理,力求做到规范化、科学化、校本化。
第十八条  学校要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管理。应逐步建立完备的教学辅助系统,建立课堂教学评估、听课、评课等制度,定期组织评教评学活动,切实抓好学生学习效果的监测和评估工作,使每一位学生都能在自身的基础上有所发展。
第十九条  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要面向全体学生,以生活为核心进行教育教学。坚持因材施教,优化教育教学方法,充分发挥各类课程的整体功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制定的课程计划进行教育教学工作。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采用多种教学组织形式(集体教学、小组教学、个别教学),提倡教师的协同教学,以照顾到不同智力障碍程度特别是中重度智障学生的教育需求。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全面推进个别化教育,要关注每一位智力残疾学生的发展。应为每一位智力残疾学生制订个别化教育计划,并依据个别化教育计划来实施教育教学。个别化教育包括教育诊断、拟定计划、设计教学、实施活动、教学评量等步骤。
个别化教育计划既是教师备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生个人成长计划以及学生个人发展档案的重要部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遵循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教育学与医学、语言学、运动学等相关学科知识,组织专业教师对有康复需要的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医疗康复、教育康复、心理康复、运动康复、社区康复,使学生的语言、感知、运动、心理等方面的障碍逐渐得到矫治和康复。
    对大运动和精细动作发展方面存在显著迟缓或功能障碍的,应运用物理治疗、作业治疗等进行康复训练;对语言发展明显迟缓,存在语构、口吃和语调等方面障碍的,应进行言语和语言康复训练;对注意缺陷、多动行为、情绪障碍、人际关系等方面有障碍的,应开展心理治疗、行为矫正和行为支持、音乐治疗和游戏治疗等康复训练。
学校康复工作应有专人负责,由专业教师为需要康复的学生制定合理有效的个别康复训练计划,定期评估训练效果。要注意康复训练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把德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在课程实施的全学科、全过程之中,在学生校内外一切生活中,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提高学生的公民素质。做好学校德育工作是全体教职工的责任,应结合学生特点,做到有组织、有内容、有基地、有时间。坚持正面教育训练,保护学生的自尊、自信心,要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注重实效。学校每学年要对学生德、智、体和身心障碍康复等方面进行1-2次评价,毕业时要进行终结性评价,列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在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负责全面管理班级工作。学校要重视班主任的培养、选拔与配备。班主任要全面了解班级内每一个智障学生,深入分析学生身体、心理、学习、家庭等方面的情况。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人格。采取多种方式与学生沟通,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班主任要做好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班主任是联系学科任课教师、社工、家长等人员的纽带和桥梁,负责设计、实施、协调班级学生教育、生活、康复的全面工作。班主任要主动与学生家长、学生所在社区联系,努力形成教育合力。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根据学生特点和区域特色整体设计学生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内容。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指导教师、有活动场地等;要与普通学校、青少年校外教育机构、社会生活场所、学生家庭联系,组织开展有益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让学生有充分的展示机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校园设施布局应考虑开放性、文化性,校园内应设有文化墙、宣传栏、学生作品工艺廊等,多形式体现学校的校园文化特色。校园的广播、板报、演出、展览、展示以及校园的整体设计应当有利于营造健康、和谐的氛围,有利于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重视体育工作。运动与保健学科应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教学内容应当符合课程标准的要求,符合学生的年龄、残疾程度、性别特点。要结合学生实际,将体育活动与运动康复结合,与矫正学生的运动技能障碍结合起来。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保证学生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针对学生特点定时开展体操、手操、眼操等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特奥体育活动,定期举行校级“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级特奥运动会,提高智力残疾学生的运动水平和身体素质。
第二十九条  对因病、因残免修体育课的学生,要求必须持有医院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并在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学校要为这样的学生提出康复建议或安排其他适宜的体能训练。
第三十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卫生工作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确保校园、校舍、设备、教具、学具和图书资料等安全与卫生。学校要做好预防传染病、常见病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校医,负责学校卫生保健、康复训练、生活卫生监督工作。学校对多重残疾、癫痫、伴有严重心脏病以及特殊体质的病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培智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设备和用品。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每年至少对学生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注重保护和开发学生的残存功能。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要求开设满足不同程度智力残疾学生需要的艺术课程。
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需求,开展综合的艺术活动。可面向全体学生组织艺术活动小组,开展多种形式的艺术休闲活动;重视艺术的康复功能,使每个学生都能参加一项艺术活动。通过艺术课程,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提升社会适应能力、人际交往能力,陶冶学生的生活情趣,提高学生的生活品质。
第三十四条  学校每年应举办多样性的艺术活动,应结合重大节日庆典活动对智力残疾学生进行公民素质教育,扩展和丰富培智学校艺术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第三十五条  学校要重视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对低、中年级学生实施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培养学生具有自我服务、家务劳动、简单的公益劳动能力;对高年级学生实施劳动技术教育和职前教育,提高学生从事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和就业能力。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课堂教学要关注智力残疾儿童的学习方式。要转变教学方式,借助直观形象、真实情景、现实生活体验等教学方法和途径,通过适切性的教学支持手段,提高培智学校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根据学生的不同情况进行作业设计。教师应有针对性地设计巩固知识、发展技能和康复矫正等方面的个性化作业。作业形式应丰富多样,包括书面作业、口头作业、动手操作、康复作业等形式,以有助于学生智力的发展、能力的提高和缺陷的康复与矫正。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免除考试。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逐步建立学生发展测试分析与评价反馈系统,建立学生个别化评价系统。尊重智力残疾学生的个体差异,以培养目标和学生个体发展的不同特点为基础,确定多元化的评价内容,综合评价学生各方面发展情况。通过个别化教学目标达成度检测学习效果,评价教学质量。
评价应有利于学生的发展,要注重教育过程。评价可采用活动评价、操作性评价、等级评价等多种形式,每学期通过阶段性评估和总结性评估,评估智力残疾学生的发展状况。一般性课程和选择性课程的各个学科,均应列入评价科目,每学期通过各科目的综合评估,了解学生的各方面发展状况,评价教育教学成效。 
第四十条 学校要重视教育教学研究工作,运用特殊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及时总结在管理、教育、教学、康复等方面的经验,并能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的教育教学经验。
第四十一条 学校要重视校本教研工作,建立教学研究制度,针对教学常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关注常态课堂的教学质量,强化常规管理的指导功能。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校历安排教育教学工作,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各校应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程序进行。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学活动的时间,不得超过课程计划规定的课时。接受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学生,用于劳动实习的时间,每天不超过3小时;毕业年级集中劳动(生产)实习每天不超过6小时,并要严格控制劳动强度。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不得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的正常教育工作。
 
第四章  学生成长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根据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进行招生。
学校应对入学的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的残疾程度、致残原因和身心发展状况等进行必要的了解和测评。
学校实行秋季始业。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根据有利于教育教学和学生心理健康的原则确定教学班学额。一般轻度智力残疾学生班额为10至12人为宜,中度智力残疾学生班额为8至10人为宜,重度智力残疾学生班额为6至8人为宜。中重度混合班级可酌情增减。
  第四十七条 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在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其休学。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征求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意见,编入相应年段。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接纳经教育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不适应继续在普通学校就读而申请转学的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并根据其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段。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学业能力提前达到更高学段程度的学生,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学段学习或者提前学习相应学段的有关课程。经考查能够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在经得本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后,应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让其转入普通学校学习。 
第五十条  对已修满义务教育年限,修完规定课程的智力残疾学生,发给毕业证书;对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对未修完规定课程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的教育应坚持多表扬、多鼓励的原则,增强学生的自信心,培养学生具有生活所需要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公民素质。学校不得开除学生。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防止未修满义务教育年限的学龄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为每位智力残疾学生建立成长档案。成长档案应包括学生教育、教学、康复、健康等方面的资料;能够反映学生学习过程和结果,有个别化教育计划、测试评估、成绩记录、作业作品、照片影视、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体育与文艺活动等记录材料,家长的教育反馈信息,以及评估和测验信息等。
 
第五章   教师发展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聘任、职务制度,对教师和其他人员实行科学管理。教师队伍年龄、学历、学科结构合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师要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并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获得特殊教育专业证书。掌握特殊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规定配备教师。教师实行聘任制度。教师结构应多元化,应配备康复、医疗、社工等专业人员,以满足对各类学生的教育、康复需要。
第五十七条 学校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以师德和专业能力为核心,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重视教师和其他专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创造条件,提高教师的思想素质和专业素养,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有培养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计划、措施。应建立可持续发展的专业教师培养制度,有关注教师专业发展的案例研究,有关注青年教师培养的课例研究,为教师搭建专业成长平台。
第五十九条  学校每年应制定科研计划和项目, 努力培养教师的科研意识,积极探索科学的教学方法。
第六十条  学校要健全教师研修工作的管理机制,制定研修计划,开展校本研修。学校领导应加强对教研组、备课组等研修组织的管理与指导,分工负责联系学科教研组。建立教研组长例会制度,通过多种途径,激励和提高教研组长的管理、策划和指导能力。
学校教研组、备课组和年级组等教师研修组织,要着力于提高教师课堂教学的设计与实施能力,提高个别化教育计划的设计、实施能力;开展课堂教学课例研究,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开展康复工作的评估、训练、矫治研究,提高康复工作的实效性。
第六十一条  学校应研究特殊学校教师的专业发展规律,建立健全教师考核评价制度,从德、能、勤、绩等方面全面、科学考核评价教职员工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
教师评价要以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目的,关注教师个体的发展与进步。评价应以日常工作过程的观察、检查、自评(自我反思)、他评(教师、学生、家长、领导)为主,对教师的师德、教学水平、专业能力进行有针对地评估和诊断。在评价中,要设置多元化的教师绩效目标,尊重教师个体差异,建立有利于教师团队合作的工作绩效评价制度。要建立教师业务档案,及时记录教师专业成长轨迹,激励教师爱岗敬业、不断进取。
 
第六章  教育教学设施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公共教学及康复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四部分构成。校园功能布局和校舍建设应贯彻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 标[2011]171号)。
第六十三条  学校应按标准配备教学仪器设备。专用教室应配备专人管理。要重视专用教室的使用率,使专用教室发挥应有的教学、康复功能。
第六十四条  校园设施设备应有利于智力残疾学生的功能补偿,减轻或消除智力残疾学生的障碍,创设满足育人需要的校园环境。
第六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有图书阅览室、电脑房、劳技室等专用教室。有条件的学校可建立开架式图书馆、超市式阅览室、循环式小剧场、预约式电脑房、互动式科技室、休闲绿地等,满足学生的学习、运动、交往、实践、创造的需要。
  
第七章  学校安全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完善安全措施,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制度,定期排查并整改安全隐患,切实抓好安全管理各个环节,确保校园平安。
第六十七条  学校必须加强对师生的安全知识教育、法制知识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应结合实际,对智力残疾学生开展预防溺水、食物中毒、疫情、交通等安全事故和应对地震、火灾、雷电、泥石流等突发事件的主题教育活动,切实增强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
第六十八条  学校每年应制订创建“平安校园”的目标和计划,制订完善学校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每学期开展1—2次预案演练,增强预防和妥善处理事故的能力,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教师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六十九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安全稳定隐患常规排查制度,定时定人对校园治安安全、防火安全、饮用水安全、食品卫生安全、交通安全和危险化学品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做好详细的记录,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十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经常检查校舍和设施,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七十一条  学校应针对智力残疾学生特点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及时排除安全防患,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学校校舍、设施、设备、教具、学具等都应符合安全要求,并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换。
第七十二条  学校应针对智力残疾学生特点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和严格执行学校值日、值周制度及节、假日值班护校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保证学校、学生安全。
第七十三条  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或校门口摆摊设点。
第七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动员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共同做好学生的安全工作,履行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对学生安全工作的监护责任。学校应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上下学时间等事关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监护人。
 
第八章  住宿学生管理
第七十五条  学校应成立住校生管理机构,校长对学校住校生管理工作负总责。具体分管领导落实住校生日常事务管理以及寝室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应以确保学生的安全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抓好学生的活动、学习、生活等环节的管理,努力实现“学生快乐,家长放心”的管理目标。
第七十六条  寄宿制培智学校实行24小时监护制度。应按规定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生活指导教师,负责学生的生活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七十七条  住宿值日教师应按时到岗,服务到位,安全检查到位,关心爱护学生到位。值班期间不擅离职守。
第七十八条  生活指导教师晚间与学生同住一室,负责住校生的生活服务、晚间活动管理,夜间巡视等工作。在生活管理中要注意培养学生的生活自理能力,培养学生良好的饮食卫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习惯。生活指导教师应经常与班主任教师保持联系,及时反馈学生的情况。
第七十九条  严格住校生的请假制度。严格住校生进出校门的管理工作,住校生没有班主任签属的出校单一律不得放出校园。晚间按时关闭校门。
第八十条  为培养智力残疾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住校生原则上在节假日(双休日)由家长接回家。
第八十一条  学校要将学生住校期间的有关问题与家长做好协商、沟通,并与家长签订《学生住校管理协议书》和《学生住校安全协议书》。
 
 
 
版权所有 江山市培智学校   
  学校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双塔街道丰足村1号  邮编:324100  
电话:0570-4570191 4570188  Email:[email protected]  
江山信息网提供技术支持